轉知 : 銓敘部民國115年10月5日部法三字第11560232261號令
最後更新日期 :
2026-10-12
資訊群組 :
人事室
銓敘部115年10月5日部法三字第11560232261號令釋: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之經驗6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6個月。其中「職責程度相當」,指曾任經歷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令規定認定與公務人員官等職等相當;至所具6個月以上經驗,應在同一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服務連續滿6個月以上,始得採計作為免予試用年資。
二、本令釋自民國115年8月28日生效,應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正式任用生效日為本令釋生效日以後者,依本令釋辦理。但於本令釋生效之日前經審定先予試用人員,如於本令釋生效之日仍在試用期間且具有本令釋所定得免予試用之經驗,得於115年12月31日以前依規定申請免予試用,並溯自115年8月28日生效;逾限申請者,如申請之日仍在試用期間,則自申請之日生效。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之經驗6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6個月。其中「職責程度相當」,指曾任經歷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令規定認定與公務人員官等職等相當;至所具6個月以上經驗,應在同一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服務連續滿6個月以上,始得採計作為免予試用年資。
二、本令釋自民國115年8月28日生效,應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正式任用生效日為本令釋生效日以後者,依本令釋辦理。但於本令釋生效之日前經審定先予試用人員,如於本令釋生效之日仍在試用期間且具有本令釋所定得免予試用之經驗,得於115年12月31日以前依規定申請免予試用,並溯自115年8月28日生效;逾限申請者,如申請之日仍在試用期間,則自申請之日生效。
瀏覽數: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