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5條第4項規定解釋令
最後更新日期 :
202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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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核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5條第4項所定「依本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核給之退休金、退休金、撫卹金、優存利息或其他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相當於退離給與之定期性給付者,不得擇領遺屬年金」之規定,於依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條例或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請領月退休金者,除依該條例第23條及第31條或該法第21條及第30條規定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並支(兼)領月退休金者且未放棄本人支領因公傷病月退休金外,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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