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修正「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處理原則」
最後更新日期 :
2025-12-26
資訊群組 :
人事室
為配合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修正生效之「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第三點、第四點及第六點規定,爰參照行政院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七日院授人給字第一一四四○○一七一八號函修正之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一百十年一月八日公保字第一一○○○○○二三六號函之規定,修正本處理原則第二點、第三點,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增列高風險職務人員定義及其健康檢查補助基準。(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 修正健康檢查補助對象於補助當年度以及於非補助年度自費前往受檢給予公假之規定。(修正規定第三點)
一、 增列高風險職務人員定義及其健康檢查補助基準。(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 修正健康檢查補助對象於補助當年度以及於非補助年度自費前往受檢給予公假之規定。(修正規定第三點)
瀏覽數: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