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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114學年度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

作者 : 註冊組 最後更新日期 : 2025-11-19 資訊群組 : 教務處
說明:
一、 依據內政部移民署114年11月13日移署移字第11401565942號函辦理。
二、 為提供全國清寒及優秀之新住民及子女適當關懷扶助及獎勵,同時鼓勵新住民積極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取得證照,培養新住民子女特殊優秀才能,增加社會競爭力,特研訂旨揭計畫。
三、 申請對象如下:
(一) 新住民:依新住民基本法第2條規定,其對象如下:
1、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其配偶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臺居留、永久居留之婚姻移民)
2、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第9款、第10款、第2項或第3項,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依該法第25條經許可永久居留,或從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4條第4款第4目、第5目、第8條、第10條之專業工作,或依該法第15條第1項取得工作許可,並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永久居留。(外國投資、專技人員在臺居留或永久居留者)
3、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4項規定,經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或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且其居留事由於符合法定條件後,依法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大陸地區人民在臺長期居留或港澳居民居留得申請在臺定居者)
4、 第1款或第2款規定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以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身分在臺灣地區居留。(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歸化取得國籍在臺居留者)
5、 第1款或第3款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前款規定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已在臺設籍之新住民)
6、 第1款及第2款經許可居留之外國人,以未兼具我國國籍者為限。
(二) 新住民子女:前款新住民之子女。
四、 自115年2月23日(星期一)起至115年3月23日(星期一)止完成系統報名作業,並下載系統載有流水編號之申請表等資料,連同應檢附文件,於114年3月30日(星期一)前寄至該署(10066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移民事務組沈先生,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525)彙辦,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如有疑義,亦請逕洽該署移民事務組沈專員(02-2388-9393分機2525)。
五、 核發獎項包括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獎勵金、總統教育獎勵金、新住民及子女優秀及清寒獎(助)學金與新住民證照獎勵金,視申請獎項核予2,000元至5萬元不等獎助(勵)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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