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臺中市立各級學校暨幼兒園教職員健康檢查處理原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
最後更新日期 :
2025-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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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一、臺中市立各級學校暨幼兒園教職員健康檢查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本處理原則)於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九日以中市教人字第一○六○○四九二一四號函訂定,其後於一百零八年一月二日及一百十一年二月十六日修正。
二、考量各級學校暨幼兒園場域人員性質類別眾多,相關健康檢查適用規定各異,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為簡化行政程序,使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工健康檢查補助基準簡明清晰一目瞭然便於適用,爰於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以中市教人字第一一四○○○六四六八號函訂定下達「臺中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及同年月日以中市教人字第一一四○○○六四六八一號函訂定下達「臺中市公立幼兒園教職員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遂依臺中市行政規則準則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行政規則有下列情事之一,應停止適用或廢止:三、同一事項已訂有新行政規則替代者。」停止適用「臺中市立各級學校暨幼兒園教職員健康檢查處理原則」。
三、「臺中市公立幼兒園教職員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請參閱114年2月5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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