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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公立學校未滿3個月(含按日支薪)之代理教師如具合格教師資格,得否適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6條規定,比照專任教師提敘職前年資疑義一案

作者 : 人事室 最後更新日期 : 2026-06-05 資訊群組 : 人事室

 

主旨: 有關公立學校未滿3個月(含按日支薪)之代理教師如具合格教師資格,得否適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下稱聘任辦法)第16條規定,比照專任教師提敘職前年資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115年5月18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50043658號函辦理。
二、 查聘任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代理教師,定義如下:…三、代理教師: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同聘任辦法第3條規定:「…(第3項)學校聘任3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第6項)學校聘任未滿3個月之…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序,由校長就符合第3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同聘任辦法第16條規定:「...(第3項)代理教師具有代理該教育階段、類(科)別合格教師資格者,其提敘薪級,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
三、 次查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第2點規定:「代理3個月以上者,依實際代理之月數,按月支給;未滿3個月者,按實際代理之日數支給。」
四、 復查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規定:「(第1項)公立學校教師於職前曾任下列職務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按年採計提敘薪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三、中小學教師曾任代理教師年資,每次期間3個月以上累積滿1年者,提敘1級。…」
五、 據上,旨揭公立學校未滿3個月(含按日支薪)之代理教師如具合格教師資格,得否適用聘任辦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尚有疑義,案經本局函請國教署釋示,茲據該署上開115年5月18日函復以,上開規定並未就代理教師之聘期長短另為區分,爰有關聘任未滿3個月之代理教師具代理該教育階段、類(科)別合格教師資格者,請本權責依上開規定辦理提敘事宜。
六、 檢附國教署原函影本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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