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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重複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處理原則及法律效果

作者 : 人事室 最後更新日期 : 2026-04-28 資訊群組 : 人事室
主旨: 重申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重複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處理原則及法律效果,請查照並轉知所屬同仁。
說明:
一、 查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6條第4項、第5項、第7項規定略以,被保險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另行參加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違反者,其重複加保期間之法律效果說明如下:
(一) 保險給付:發生保險事故不予給付(除公保法另有規定外)。
(二) 年資採認:該段年資不予採認;另得併計作為成就請領養老給付之條件,但不予給付。
(三) 保費退還:除非可歸責於服務機關或被保險人之事由外,概不退還。
(四) 例外情形:另按公保法第6條第6項及第10條規定略以,於94年1月20日以前之重複加保年資、因各職域社會保險之保險效力起算規定不同所致且未逾60日之重複年資,或依法徵服兵役而保留原職參加軍保之重複年資,其年資仍予採認。
二、 次查公保法第6條第8項、公保法施行細則第29條、銓敘部96年5月11日部退一字第09627749231號令、103年7月21日部退一字第1033851283號及103年9月5日部退一字第1033881574號書函規定,有關得重複加保身分認定及處理原則如下:
(一) 依規定得重複加保者:指依規定得另受僱於「固定雇主」,擔任具有「固定工作及薪給」而「屬其他職域社會保險應加保對象」之職務者。
1、 應於參加他保險之日起60日內選擇續保或退保,一經選定不得變更;逾期未選者視同選擇不退保,其重複加保期間之年資,得併計作為成就請領養老給付之條件,並依公保法第12條第2項規定計給。
2、 重複加保期間發生養老以外之其他保險事故(如生育、死亡、失能、眷屬喪葬等),不予給付。
(二) 依規定具有2種職業者:指被保險人除本職外,另兼任他項職業,且該兼職符合人事法規、內部管理規定或聘僱契約規定所許(即無不得兼職規定),並屬其他社會保險之強制納保對象者(含無固定雇主、無固定工作或薪給之職務)。是類人員應就2種均屬應強制加保之社會保險擇一參加;選擇續保者,其重複加保期間之年資得併計成就請領公保養老給付條件 (依公保法第6條第5項及第7項規定辦理)。
(三) 認定原則:前開身分應由服務機關(構)學校依相關法規、內部管理規定或聘僱契約,覈實認定並出具證明。
(四) 前開人員如選擇退出公保,退保期間在公保要保機關辦理依法退休(職)、資遣或離職時,無法依公保法第16條規定請領養老給付,應俟符合公保法第26條規定時請領養老給付;其依規定得請領年金給付者,依基本年金率(0.75%)計給。
三、 為避免同仁因不諳規定致影響自身權益,爰重申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重複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相關規定如上,請宣導周知同仁,並確實依規辦理。
四、 檢附前開相關釋令及書函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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