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函以,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案
最後更新日期 :
2025-09-30
資訊群組 :
人事室
一、 依教育部114年9月2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206號函辦理,併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二、 查上開教育部函略以,現職公立中小學教師如符合本函文說明二情形,得於3個月內申請改敘,並自114年9月24日起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爰請各級學校配合辦理,且務必主動通知符合條件得辦理改敘薪級者,以確保當事人權利。
三、本校教師同仁如有符合案內情形,請檢具證明文件親洽人事室辦理。
二、 查上開教育部函略以,現職公立中小學教師如符合本函文說明二情形,得於3個月內申請改敘,並自114年9月24日起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爰請各級學校配合辦理,且務必主動通知符合條件得辦理改敘薪級者,以確保當事人權利。
三、本校教師同仁如有符合案內情形,請檢具證明文件親洽人事室辦理。
瀏覽數: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