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轉勞動部有關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4項規定解釋令
最後更新日期 :
2025-09-10
資訊群組 :
人事室
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所定法律訴訟,包含依勞動事件法、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規範所進行、移付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程序,被害人於調解期日到場調解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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