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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重申本市立各級學校依教師法及其相關子法組成委員會或召開法定會議應設置教師會代表者,請務必依相關規定辦理

作者 : 人事室 最後更新日期 : 2024-11-04 資訊群組 : 人事室
主旨: 重申本市立各級學校依教師法及其相關子法組成委員會或召開法定會議,應設置教師會代表者,請務必依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台中市教師會113年10月24日(113)中市教師會字第1131000033號函辦理。
二、 按教師法及其相關子法,學校設置教師評審委員會、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課程發展委員會、校園事件處理會議等委員會或法定會議,均應設置教師會代表(或稱教師組織代表)。
三、 為避免學校相關會議及其決議事項產生合法性疑慮,如貴校業成立教師會,或跨校、跨區合併成立學校教師會,應依各該設置辦法,請教師會推派代表參與,以符法制。
四、 請利用學校教師集會場合加強宣導,俾同仁知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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