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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部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規定解釋令

作者 : 人事室 最後更新日期 : 2024-10-28 資訊群組 : 人事室
勞動部113年10月15日勞動條5字第1130148176號令:
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第1項及第2項所定上級機關(構),於公務人員遭受性騷擾,且行為人為鄉、鎮、縣轄市公所最高負責人,應為其自治監督機關,即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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