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財團法人凱基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急難救助資訊
最後更新日期 :
2026-09-14
資訊群組 :
學務處
一、 為協助遭逢急難之家庭或個人暫時度過困境,制訂本要點。
二、 急難救助以「提供暫時性經濟協助」為原則,於急難事故發生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救助申請以一年單次為限。
三、 本基金會急難救助範圍如下:
(一) 生活扶助:未滿十八歲之兒童、青少年或家中主要經濟負擔者,因遭受緊急災難 例
如:車禍、火災、失蹤等 ) 、重大疾病 重病、法定傳染病、特殊病例等 、重大天然
災害導致生活陷於困境。
(二) 醫療救助:未滿十八歲之兒童、青少年或家中主要經濟負擔者,罹患嚴重傷、病,所需
醫療費用非其扶養義務人或家庭所能負擔者。
(三) 急難、災害救助:重大天然或人為災害導致家庭重大損害 (如房子損毀無法居住),短
期內影響生活者,予以災害即時救助。
四、 本基金會不接受個人申請急難救助,需經下列機構轉介:
(一) 各縣、市政府社會(局)處,鄉、鎮、區公所(社會、民政課)。
(二) 警察局(員警)。
(三) 學校(各單位)。
(四) 各公、私立醫院社會服務室(社工員)。
(五) 里辦公室(村、里長或村、里幹事)。
(六) 凱基證券總分公司各單位(職員)。
二、 急難救助以「提供暫時性經濟協助」為原則,於急難事故發生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救助申請以一年單次為限。
三、 本基金會急難救助範圍如下:
(一) 生活扶助:未滿十八歲之兒童、青少年或家中主要經濟負擔者,因遭受緊急災難 例
如:車禍、火災、失蹤等 ) 、重大疾病 重病、法定傳染病、特殊病例等 、重大天然
災害導致生活陷於困境。
(二) 醫療救助:未滿十八歲之兒童、青少年或家中主要經濟負擔者,罹患嚴重傷、病,所需
醫療費用非其扶養義務人或家庭所能負擔者。
(三) 急難、災害救助:重大天然或人為災害導致家庭重大損害 (如房子損毀無法居住),短
期內影響生活者,予以災害即時救助。
四、 本基金會不接受個人申請急難救助,需經下列機構轉介:
(一) 各縣、市政府社會(局)處,鄉、鎮、區公所(社會、民政課)。
(二) 警察局(員警)。
(三) 學校(各單位)。
(四) 各公、私立醫院社會服務室(社工員)。
(五) 里辦公室(村、里長或村、里幹事)。
(六) 凱基證券總分公司各單位(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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