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考試院修正發布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及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3條、第5條、第8條
最後更新日期 :
2026-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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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一、 依據銓敘部115年8月28日部銓二字第115600048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二、 請各機關學校依前開銓敘部115年8月28日函補充說明之相關注意事項配合辦理,又其中有關現職人員申請提敘之時點及得否追溯生效部分:於旨揭規定修正生效前業經依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具有未曾採計提敘或未曾採計作為取得現職任用資格之基本年資,倘於修正生效後符合得採計提敘俸級之條件(包含年資種類;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等)者,得於115年11月30日以前申請提敘,並溯自旨揭規定修正生效日(115年8月28日)生效;逾限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請務必轉知及協助同仁依限檢證辦理。
三、 各機關學校就報酬支給不具全國一致性標準之契約進用人員認定相當職等時,內部應採客觀一致之基準辦理,又為確保認定結果之衡平,各機關學校或上級機關得參酌所屬各類契約進用人員辦理之業務、職責繁重程度等情形,自訂機關學校內該等人員與編制內人員、聘用人員或約僱人員之等級對照基準,以利實務運作。
四、 相關服務證明書請至銓敘部全球資訊網/下載專區/常用表格下載/俸給項下,自行下載運用。
二、 請各機關學校依前開銓敘部115年8月28日函補充說明之相關注意事項配合辦理,又其中有關現職人員申請提敘之時點及得否追溯生效部分:於旨揭規定修正生效前業經依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具有未曾採計提敘或未曾採計作為取得現職任用資格之基本年資,倘於修正生效後符合得採計提敘俸級之條件(包含年資種類;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等)者,得於115年11月30日以前申請提敘,並溯自旨揭規定修正生效日(115年8月28日)生效;逾限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請務必轉知及協助同仁依限檢證辦理。
三、 各機關學校就報酬支給不具全國一致性標準之契約進用人員認定相當職等時,內部應採客觀一致之基準辦理,又為確保認定結果之衡平,各機關學校或上級機關得參酌所屬各類契約進用人員辦理之業務、職責繁重程度等情形,自訂機關學校內該等人員與編制內人員、聘用人員或約僱人員之等級對照基準,以利實務運作。
四、 相關服務證明書請至銓敘部全球資訊網/下載專區/常用表格下載/俸給項下,自行下載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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