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自114年9月10日生效
最後更新日期 :
2025-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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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主旨: | 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並自114年9月10日生效,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行政院114年9月10日院臺法字第114101981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各1份。 |
| 二、 | 為維護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赴香港或澳門(含過境或轉乘經由香港或澳門機場、港口之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公務員之人身安全,本府人員赴港澳比照適用旨揭注意事項。配合該注意事項修正,自即日起改依下列說明辦理通報作業: |
| (一) | 適用對象: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
| (二) | 通報作業:由各機關學校辦理下列通報或登錄作業 |
| 1、 | 因公務事由赴港澳: |
| (1) | 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人員(不分職等)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由主辦機關學校於因公赴港澳案件簽奉核准後,於出境日一週前將赴港澳時間、行程、活動內容、成員名單及聯絡方式等,以函文敘明並通報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 |
| (2) | 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依上開規定辦理外,應填具「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以下簡稱會見特定人員通報表),併同通報陸委會。 |
| 2、 | 因私人事由赴港澳: |
| (1) | 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三日前填具「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學校。 |
| (2) | 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出境日一週前填具會見特定人員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學校,由所屬機關學校通報陸委會。 |
| 3、 | 不分平日、假日赴港澳,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陸委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學校留存。 |
| 4、 | 如有臨時會見或聯繫未經事前通報之特定身分人員,應於返回臺灣後一週內,主動填具會見特定人員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學校,由所屬機關學校通報陸委會。 |
| (三) | 上述所稱特定身分人員,指下列人員: |
| 1、 | 港澳官方人士。 |
| 2、 | 港澳民意代表。 |
| 3、 | 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或任職於中共駐港澳行政、軍事、黨務等其他公務機構者。 |
| 4、 |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駐港澳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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