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處理特殊教育學生校園性別事件案,依說明事項辦理。
最後更新日期 :
2023-08-31
資訊群組 :
輔導室
主旨: 有關學校處理特殊教育學生校園性別事件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8月23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20108808號函辦理。
二、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112年7月27日召開「研商地方政府處理特教生之校園性別事件會議」,決議事項說明如下,請各校務必配合辦理:
(一) 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3條規定略以,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當事人持有各級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者,調查小組成員應有具備特殊教育專業者。建議學校優先找熟悉特教生障礙類別之調查人員,如校內之特教老師,能較瞭解並面對特教生特質。
(二) 就特教生校園性別事件,因特教生之識別能力(如固著行為)與一般生較為低,可能致無法讓身旁的人接納或忍受,因此建議就事件之處理,不強調行為是否成立,並視其特教生身心狀況或對事理的識別能力,以較彈性之規範之,在確認有此事實後,針對特教生之身心狀況,請學校加強教育輔導之工作。
(三) 特教生之教育輔導難立竿見影,除就案內學生進行相關教育輔導外,建議學校亦於教學融入相關特殊教育知能,使學生更能理解特教生特質。
(四) 有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願意申請調查之處理,請依教育部103年5月26日臺教學(三)字第1030902914號函辦理。
(五) 有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於事件處理過程申請閱卷之處理,請依教育部108年4月10日臺教學(三)字第1080019052號函辦理。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8月23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20108808號函辦理。
二、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112年7月27日召開「研商地方政府處理特教生之校園性別事件會議」,決議事項說明如下,請各校務必配合辦理:
(一) 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3條規定略以,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當事人持有各級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者,調查小組成員應有具備特殊教育專業者。建議學校優先找熟悉特教生障礙類別之調查人員,如校內之特教老師,能較瞭解並面對特教生特質。
(二) 就特教生校園性別事件,因特教生之識別能力(如固著行為)與一般生較為低,可能致無法讓身旁的人接納或忍受,因此建議就事件之處理,不強調行為是否成立,並視其特教生身心狀況或對事理的識別能力,以較彈性之規範之,在確認有此事實後,針對特教生之身心狀況,請學校加強教育輔導之工作。
(三) 特教生之教育輔導難立竿見影,除就案內學生進行相關教育輔導外,建議學校亦於教學融入相關特殊教育知能,使學生更能理解特教生特質。
(四) 有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願意申請調查之處理,請依教育部103年5月26日臺教學(三)字第1030902914號函辦理。
(五) 有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於事件處理過程申請閱卷之處理,請依教育部108年4月10日臺教學(三)字第1080019052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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