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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

作者 : 特教組 最後更新日期 : 2023-01-05 資訊群組 : 輔導室
一、 依據「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辦理。
二、 查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業於111年6月2日修正發布,惟按前揭辦法第10條規定「110學年度以前(包括110學年度)入學之特殊教育學生,其獎補助之申請基準、類別及金額,仍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核給」;爰請各校確實按獎補助辦法規定,本權責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依入學時間審核及遴選獲獎補助金之學生。
三、 按「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規定,特殊教育學生(身心障礙類)具有學籍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獎補助:
(一) 適用對象:110學年度以前(包括110學年度)入學之特殊教育學生(於申請成績之學年度持有各級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
(二) 申請基準:
1、 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且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者,發給獎學金。
2、 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70分以上,未滿80分,且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者,發給補助金。
3、 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5名之成績或相當前5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獎學金。
4、 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3名之成績或相當前3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補助金。
(三) 申請類別與金額:按身心障礙學生之障礙類別、障礙等級、獎補助金類別,核予不同金額。未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通過之身心障礙學生,其獎補助金額,比照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其他障礙類別輕度等級規定辦理。
(四) 獎補助名額:符合第3條第1項第1款第1目及第2目規定之高級中等學校或特殊教育學校身心障礙學生,每校身心障礙學生總人數在30人以下者,獎補助1人;31人至50人者,獎補助2人,51人以上者,獎補助3人。另本市立特殊教育學校分別以各學部,準用上開規定計算獎補助金名額。
(五) 獎補助順序:學校應依身心障礙學生申請成績排序,並依前項獎補助名額,核發最優者獎補助金;同一學校,須無人得領獎學金,始發給補助金。
四、 特殊教育學生,其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與「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規定同性質申領資格之補助費、獎學金或獎金者,不得再依前揭辦法申領獎補助金。另按「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規定申請獎補助者,同一教育階段不得重複申領;就學期間申領次數,不得超過其修業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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