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教育局重申本市立各級學校公務員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請同仁務必遵守
最後更新日期 :
2022-03-17
資訊群組 :
人事室
一、 查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如下:
(一) 第13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二) 第14條第1項:「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三) 第14之2條第1項:「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四) 第14之3條:「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二、 復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略以,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一) 第13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二) 第14條第1項:「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三) 第14之2條第1項:「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四) 第14之3條:「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二、 復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略以,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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