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110學年度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中 服務及入校條件之規定,請相關人員遵照辦理
一、 依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10年8月20日中市教體字第1100063703號函附件「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110學年度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參、服務及入校條件規定略以:
(一) 學校工作人員進入校園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完成疫苗第一劑接種且滿 14 日。
2.疫苗第一劑接種未滿 14 日或未接種者,首次進入校園服務前應提供 3 日內於醫療機構所做抗原快篩或 PCR 檢測陰性證明,之後每 7 日進行 1 次抗原快篩或 PCR 檢驗為原則。
(二) 學校教職員工進行抗原快篩或 PCR 檢驗所需經費由學校支應,其餘人員自費。
(三) 家長及訪客原則不入校(園),但經學校及幼兒園認定有入校必要者除外。
二、 準此開學日110年9月1日,本校教職員(含代理教師、各種計畫進用人員)接種新冠疫苗未滿14日或尚未接種疫苗者,請依下列辦理:
(一) 將您3 日內(8月29日至31日)於醫療機構所做抗原快篩或 PCR 檢測陰性證明,於8月31日下班前,email至本校人事室信箱,或於9月1日開學日至人事室,繳交快篩或檢測陰性證明影本。(提醒 快篩檢測 經費核銷事宜 請洽會計室)
(二) 開學第二週起,每周一繳交快篩或檢測陰性結果(上傳表單 另行通知)。直到接種新冠疫苗滿14日為止。(快篩檢測疑問 請洽健康中心)
(三) 倘未能依上述日程提交陰性證明,即不符合進入校園條件,請依規定辦理請假,如涉及課務請自行尋找代課教師,並通知教務處。
三、 本校教職員以外之人員,110年9月1日起進入本校時,請於本校警衛室請出示身分證(或健保卡)、疫苗接種紀錄卡(需接種滿14日)或符合前述規定之3日內快篩(或CPR檢測)陰性證明,以憑檢核入校,各該人員之負責單位如下:(如有疑義,請逕洽各負責單位)
(一) 家長及訪客:由通知您來本校的處室或警衛室。
(二) 各處室接洽之廠商業務:各該處室。
(三) 社團教師、午餐團膳人員:學務處。
(四) 教師代理教師(因無法進入校園衍伸課務)、短期代課教師、實習老師:教務處。
四、 本案視教育部及本市教育局後續相關作業規定,做滾動式調整。
五、 檢附「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110學年度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1份。
